2、经营者义务:
1.瑕疵担保
(1)经营者应保证其商品或服务具有应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2)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2.违约退货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
(1)可依国家规定与约定退货,或要求更换、修理;
(2)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可以:
A.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B.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的,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更换、修理;上述退货、更换、修理,经营者应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3.无理由退货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1)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2)经营者应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价款。
(3)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约定除外。
但下列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
4.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5.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7.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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