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财产的范围
一、不可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例外:四荒用地、乡镇企业用地(随厂房一起)
3、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
例外:非公益财产为自身债务
4、权属有争议的财产
(1)按份共有人得以自己的份额设定抵押;
(2)部分共同共有人设定抵押,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没有提出异议者,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5、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先抵押后查封可以)
6、违法、违章建筑
(二)几个特殊问题
1、建造中的房屋、船舶、航空器,可办理登记的
2、未登记的动产,可补办登记,未登记前不得对抗第三人
3、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的关系
(1)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
①以建筑物抵押——当然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
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a 设立抵押时已建成建筑物的——及于建筑物
b 设立抵押时尚未建成建筑物的——整体处分(拍卖),建筑物拍卖所得价款不得优先
受偿
(2)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分而论之。
二、抵押权的成立:抵押合同+登记
(一)强制登记——应当
1、登记作为生效要件
(1)建筑物、在建建筑物上的抵押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
(3)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荒地)的抵押权
2、登记作为对抗要件——浮动抵押
(二)自愿登记——登记作为对抗要件:一般动产抵押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交通运输工具
(三)抵押合同中流质条款的效力: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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