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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概述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6-5 15:49:54>跟律师谈谈<

抵押财产的范围

 

一、不可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例外:四荒用地、乡镇企业用地(随厂房一起)

 

3、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

例外:非公益财产为自身债务

 

4、权属有争议的财产

1)按份共有人得以自己的份额设定抵押;

2)部分共同共有人设定抵押,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没有提出异议者,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5、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先抵押后查封可以)

 

6、违法、违章建筑

 

(二)几个特殊问题

 

1、建造中的房屋、船舶、航空器,可办理登记的

 

2、未登记的动产,可补办登记,未登记前不得对抗第三人

 

3、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的关系

 

1)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

 

 ①以建筑物抵押——当然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

 

 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a 设立抵押时已建成建筑物的——及于建筑物

 

 b 设立抵押时尚未建成建筑物的——整体处分(拍卖),建筑物拍卖所得价款不得优先

受偿

 

2)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分而论之。

 

二、抵押权的成立:抵押合同+登记

 

(一)强制登记——应当

 

1、登记作为生效要件

1)建筑物、在建建筑物上的抵押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

3)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荒地)的抵押权

 

2、登记作为对抗要件——浮动抵押

 

(二)自愿登记——登记作为对抗要件:一般动产抵押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交通运输工具

 

(三)抵押合同中流质条款的效力: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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