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效力范围
(一)担保债权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费用
(二)抵押权所及于的抵押物范围:从物、孳息、代位物、添附物
1、添附物:
(1)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
补偿金;
(2)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
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3)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
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2、从物:
(1)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2)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四、抵押权人的权利
1.保全请求权——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提前清偿
2、物上代位权
(1)、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代替原抵押物
(2)、可提存——请求抵押人
(3)、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不足——提供新的担保(物保和人保)
3.孳息收取权
(1)收取时间:自抵押物被扣押之日,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孳息。
(2)例外: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3)收取孳息之后的处理:孳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4.变价优先受偿权:
(1)变价方式:拍卖、变价、折价
(2)行使期限:主债权诉讼时效内
(3)行使步骤:
①双方先协议决定实现抵押权的方法,该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有撤销权。
②达不成协议的,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
5、同一标的物多次抵押时的权利顺位问题:先来后到;在前者权利不得滥用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6、同一债权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时
(1)抵押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2)权利人放弃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押财产权利时,其他担保人的免责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 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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