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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上权利冲突及规则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6-5 17:06:00>跟律师谈谈<

1.抵押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即便已申请执行)

 

2.抵押权与租赁权依时间先后:先来后到

 

【第 190 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担保法解释第 65 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担保法解释第 66 条】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第一,先租后抵,租赁不受抵押影响——抵押权实现后,不破租赁。

 

第二,先抵后租,租赁不得对抗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之后如何?——破租赁。

 

第三,书面告知的,自己承担;未书面告知的,抵押人承担。

 

3.抵押权与抵押权

 

1)登记的抵押权之间:依时间顺序

 

2)登记的抵押权优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3)未登记的抵押权之间:平等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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