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合同+交付或登记
(一)权利质权的客体:
1.有价证券出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不得转质)
2.基金份额、股权出质
3.知识产权出质
4.应收账款出质(债权)
5.不动产收益权出质(担保法解释第 97 条)(未来租金等)
(二)权利质权的公示
1.有价证券出质:交付;不能交付的,登记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和公司债券出质的,背书作为对抗要件。
(3)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登记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出质:登记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应收账款出质(债权):登记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权利质权的效力
1.权利不得转让,经质权人同意的,价款提存或提前清偿。
2.有价证券、应收账款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受领,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变价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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