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成立
1.标的为动产
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通常是合法的合同行为。
3.债权已届清偿期
4.债权之发生与动产之占有具有牵连关系——商事留置除外
5.没有禁止留置的规定和约定——意味着可以约定排除适用。
6. 留置权适用范围的扩张。从“非法律允许留置,不得”到“非法律禁止留
置,均可”。
原担保法规定适用于承揽、货运、保管、仓储、行纪等合同,但物权法已不限于合同关系,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即可,商事留置权更为广泛。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二、留置权的效力
1.占有权
2.孳息收取权
3.变价优先受偿权
4. 实行留置权的 2 个月宽限期
(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从约定。
(2)当事人未约定宽限期的——2 个月以上,除非留置物不适宜!
三、留置权的消灭
1.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为债权人接受的,留置权消灭
2.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的,留置权消灭
四、担保物权之间的冲突
1.留置权优于抵押权、质权
2.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
(1)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
(2)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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