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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6-6 10:47:02>跟律师谈谈<

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成立

 

1.标的为动产

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通常是合法的合同行为。

3.债权已届清偿期

4.债权之发生与动产之占有具有牵连关系——商事留置除外

5.没有禁止留置的规定和约定——意味着可以约定排除适用。

6.  留置权适用范围的扩张。从“非法律允许留置,不得”到“非法律禁止留

置,均可”。

   原担保法规定适用于承揽、货运、保管、仓储、行纪等合同,但物权法已不限于合同关系,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即可,商事留置权更为广泛。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二、留置权的效力

 

1.占有权

2.孳息收取权

3.变价优先受偿权

4.  实行留置权的 个月宽限期

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从约定。

2)当事人未约定宽限期的——个月以上,除非留置物不适宜!

 

三、留置权的消灭

 

1.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为债权人接受的,留置权消灭

2.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的,留置权消灭

 

四、担保物权之间的冲突

 

1.留置权优于抵押权、质权

2.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

1)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

2)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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