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肯定的答复。
(一)承诺的概念
1、承诺的构成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
(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
(二)承诺变更
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
(三)承诺迟延:
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1)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
(2)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1)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
(2)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四)承诺的效力
1.承诺的生效时间:到达
2.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3.承诺的撤回: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
三、合同成立中的其他相关考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1)原则:承诺到达,合同成立;
(2)例外:成约定金(约定)、合同书、确认书
(3)特殊情况:因履行而治愈、交叉要约(不谋而合,后到生效)
2.合同成立的地点
(1)原则:承诺到达地为合同成立地
(2)例外:合同书签订地为合同成立地
(3)约定合同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一致的,以何者为准?【合同法解释二第 4 条】
3.两种特殊的合同
招标:招标公告——投标——定标——订立书面合同
拍卖:拍卖公告——竞价——拍定——订立书面合同
四、缔约过失责任
(一)构成要件
1.在合同订立阶段发生
2.一方当事人基于过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注意、保护、告知、保密的义务
3.导致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准备费用、机会损失。
(二)基本类型
1.恶意磋商导致合同不成立
2.订约欺诈等过失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3.泄露或不当使用在合同订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
4. 其它在合同订立中违反诚信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如违反初步协议、无权代理中代
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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