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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缔约过失责任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6-6 11:52:33>跟律师谈谈<

承诺:肯定的答复。

 

(一)承诺的概念

 

 1、承诺的构成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

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

 

(二)承诺变更

 

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

 

(三)承诺迟延:

 

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1)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

2)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1)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

2)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四)承诺的效力

 

1.承诺的生效时间:到达

2.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3.承诺的撤回: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

 

三、合同成立中的其他相关考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1)原则:承诺到达,合同成立;

2)例外:成约定金(约定)、合同书、确认书

3)特殊情况:因履行而治愈、交叉要约(不谋而合,后到生效)

 

2.合同成立的地点

 

1)原则:承诺到达地为合同成立地

2)例外:合同书签订地为合同成立地

3)约定合同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一致的,以何者为准?【合同法解释二第 条】

 

3.两种特殊的合同

 

招标:招标公告——投标——定标——订立书面合同

拍卖:拍卖公告——竞价——拍定——订立书面合同

 

四、缔约过失责任

 

(一)构成要件

 

1.在合同订立阶段发生

2.一方当事人基于过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注意、保护、告知、保密的义务

3.导致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准备费用、机会损失。

 

(二)基本类型

 

1.恶意磋商导致合同不成立

2.订约欺诈等过失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3.泄露或不当使用在合同订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

4. 其它在合同订立中违反诚信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如违反初步协议、无权代理中代

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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