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条件:意思表示不自由或不真实
不自由的具体表现:
(1)欺诈:失去判断,误以为真。
(2)胁迫:不得不如此。
(3)重大误解:品种数量规格等。
(4)乘人之危:危难之际,利益损失。
(5)显失公平:利用优势或者缺乏经验。
2、效果: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1)撤销权主体: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中的受害方、重大误解中的误解方和显失公平中的遭受不利者。
(2)撤销权的限制:除斥期间——1 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时起算
欢迎到云法律网 在线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法律在线咨询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