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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结果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6-13 18:11:20>跟律师谈谈<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结果。

  (一)特征

  第一,法益侵害性。危害结果一定是侵害法益所造成的结果。该法益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保护的法益。

  第二,客观现实性。危害结果属于客观要件,是否产生危害结果,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的影响。例如,甲误以为给人静脉注射空气没有危险,便给乙的静脉注射空气,导致乙 死亡。甲虽然有认识错误,但是不影响危害结果的存在。

  第三,因果性。危害结果中的实害结果必须是行为人的危害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要有 因果关系。

     (二)分类

1.实害结果(实害犯)与危险结果(危险犯)

犯罪发展过程就是制造危险→危险升高→现实化为实害结果的过程

1)实害结果,是指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例如,死亡是故意杀人罪的实害结果。

2)危险结果,是指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危险状态。例如,以杀人的故意重伤他人后被抓,重伤就是故意杀人罪的危险结果,因为重伤对生命造成了现实危险。

3)实害犯是指将发生实际法益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

4)危险犯是指将发生法益侵害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危险犯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 危险犯。

   A具体危险犯,对法益的危险要求达到具体现实程度。是否达到具体危险,由法官来认定。例如,放火罪是具体危险犯,成立放火罪不仅要求有放火行为,还要求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B抽象危险犯,对法益的危险只要求达到一种抽象的危险感即可。是否达到抽象的危险 感,由立法预先规定。例如,盗窃枪支罪是抽象危险犯,立法者认为盗窃枪支的行为具有抽 象危险,可能会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只要实施盗窃枪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要求枪支被盗 后足以造成现实具体的危险才构成犯罪。

  危险犯与实害犯既针对犯罪形态,也针对罪名性质。如何识别刑法典中的实害犯、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

  第一,法条中规定成立犯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是实害犯。例如,第142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二,法条中规定成立犯罪要求“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是具体危险犯。例如,第143 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法条中只规定实施某个行为就成立犯罪,一般是抽象危险犯。例如,第144条规 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属于犯罪成立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成立要件的结果

  一般犯罪的成立都要求有危险结果,但是有些犯罪的成立要求有实害结果。其中,过失 犯罪的成立都要求有实害结果。

   (三)结果加重犯

   1.概念:基本行为已构成犯罪,又发生了加重结果,法律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刑。例 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致人死亡。

   2.结构: 基本犯罪 + 加重结果 = 定基本罪名 + 加重处罚。

   3.法定性: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刑。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加重刑,结果再严重也不 是结果加重犯。注意:虐待罪(第260条)规定了对致人重伤、死亡要加重处罚,而遗弃罪(第 261条)没有规定致人重伤、死亡要加重处罚,所以虐待罪是结果加重犯’而遗弃罪不是结果加重犯。同理,侮辱罪也不是结果加重犯。

  4.罪过形式:基本犯罪是故意犯罪,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例如,故意伤害罪致人死 亡,对伤害是故意,对致人死亡是过失。

   5.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需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所谓直接的因果关系,是指加重结果应是由基本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二者的因果关系不能被介入因素切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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