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第21条):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
1.紧急避险的条件:
(1)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3)限制条件:出于不得已;
(4)对象条件:损害无辜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5)主观条件:具有避险意识;
(6)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2.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
1.法令行为
2.正当业务行为
3.被害人承诺,含基于推定承诺的行为
4.自损行为
5.自救行为
6.义务冲突。
被害人承诺须符合一定条件:
①承诺者对被损害的权益有处分权;
②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有理解;
③承诺是被害人的真实意志;
④事实上必须存在承诺;
⑤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变更承诺的,原承诺无效。事后承诺不影响犯罪行为的成立;
⑥经承诺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
⑦承诺行为具有正当性,即经承诺的行为本身必须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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