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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2)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6-17 16:05:02>跟律师谈谈<

   (三)客观性:要有中止行为

  犯罪中止分为两种:

     1.行为未实行终了,自动放弃。

   行为未实行终了时,只要自动放弃,就可以成立中止。

   (1)这里的自动放弃,要求是真实彻底的放弃,而非暂时停顿。例如,甲入室盗窃,发现财物过多,便出门去叫同伙一起搬运,不是盗窃中止。

   (2)这里的真实彻底放弃犯罪,是就当时这起犯罪而言,不要求犯罪人日后永远都放弃犯罪。行为人自动放弃当下这起犯罪,就可以成立中止,即使行为人放弃时心怀日后“东山再起”的意思,也不妨碍中止的成立。

   (3)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成立中止。例如,甲砍了乙三刀,仍没砍死,本可以继续但自动放弃,是中止。

   (4)如果实施财产犯罪,转换犯罪对象不算犯罪中止。例如,甲欲盗窃乙家电冰箱,入室后看到笔记本电脑,便放弃电冰箱而窃得笔记本电脑,是盗窃既遂。

     2.行为实行终了,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行为实行终了后,要成立中止,不但要求自动放弃,而且要求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这里的防止措施要具备两个条件:一要有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性质;二要真诚努力地去完成。

  例1,甲砍了乙两刀,看到乙流血不止又后悔,给乙伤口放了些纸巾便离去,乙最终死亡。 甲的中止行为不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性质,不成立犯罪中止。

  例2,甲点燃仓库后又后悔,便打了消防电话,然后离去。甲的中止行为没有真诚努力去完成,不成立犯罪中止。

 

     (四)有效性

  有效性指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即使行为人自动放弃或积极努力防止,但结果仍发生了, 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1.危害结果没有发生,是指行为人追求或放任的、行为性质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而不是指任何结果都没有发生。因此,犯罪中止可以分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和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

  例如,王某欲杀死李某,捅了两刀,看到李某流血不止,又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抢救过来,但仍身受重伤。王某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

   2.因果关系冋题

   犯罪中止过程如下: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结果未发生。

   (1)防止措施与结果未发生之间不要求有因果关系,即结果未发生不要求是中止行为的功劳。

  例如,甲投毒杀乙,乙疼痛难忍,甲又后悔,送乙去医院。经查明,毒药不可能致人死亡。 可见,甲的抢救措施与乙没有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即使如此,仍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这是因为,本案中甲实际上产生了认识错误,主观上以为能够既遂而主动放弃,实际客观上无法既遂。对这种认识错误,应看主观而定,定中止。

   (2)介入因素与中止有效性问题。一般的,犯罪中止的成立,不仅要求有中止行为,还要求危害结果不能发生,也即中止行为要具有有效性。但是,在中止行为进行过程中,出现介入因素,最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对此该如何处理?

  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 →介入因素→危害结果发生。对此主要是判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如果有,则构成犯罪既遂;如果没有,则不构成犯罪既遂,就只剩下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以供选择;由于行为人毕竟采取了中止行为,不可能是犯罪未遂,只能定犯罪中止。对二者的因果关系,应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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