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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6-18 9:15:33>跟律师谈谈<

 

  这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特点是都实施了实行行为,所以也称为共同实行犯。

   1.责任承担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这是指甲仅实施二一部分实行行为,乙、丙实施了全部实行行为,但甲对三人实行行为的后果要承担全部责任。

  例如,甲、乙共同故意杀害丙,二人同时开抢,即使只是甲的子弹造成丙死亡,乙也要承担杀人既遂的责任。

  不仅在共同正犯中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而且在共犯(教唆犯、帮助 犯)与正犯关系中,也是如此,例如,甲教唆,乙帮助,丙实行盗窃。丙若既遂,则甲乙也既遂。

【总结】事实无法查明的四种情形:

  (1)甲乙相互有意思联络,共同故意杀丙,同时开枪,丙死亡。事后査明,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致命一枪是谁打的。

  结论:由于甲乙是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即使无法査明是谁的一枪致命, 也无需查明,甲乙对死亡结果都要负责,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2)甲乙相互有意思联络,共同过失,同时向丙开枪,丙死亡。事后查明,只有一枪致命, 但无法查明致命一枪是谁打的。例如,甲乙一起打猎,都以为前方有野免,说:“咱们一起开 枪”,结果打死了小孩。事后查明,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致命一枪是谁打的。

  观点:第一,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及现有刑法规定,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需单独处理 由于无法证明因果关系,甲乙都无罪。第二,根据行为共同说,甲乙构成共同犯罪,基于部分 实行、全部责任,无需查明,都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3)甲乙相互没有意思联络,均故意杀丙,同时开枪,丙死亡。事后査明,只有一枪致命, 但无法查明致命一枪是谁打的。

  结论: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需单独处理。由于无法证明因果关系,甲乙都构成故意杀 人罪未遂,而非既遂。

   (4)甲乙相互没有意思联络,均有过失,同时向丙开枪,丙死亡。事后查明,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致命一枪是谁打的。

  结论: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需单独处理。由于无法证明因果关系,甲乙都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都无罪。

   2.承继的共同正犯

  例,甲、乙事前商议实施抢劫,然后一起实施。这是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承继的共同犯罪,是指甲巳实施了部分犯罪行为,乙中途参与进来,或者共同实行,或者进行帮助。共同实行的就是承继的共同正犯,进行帮助的就是承继的帮助犯,不存在承继的教唆犯。在此对承继的共同正犯和帮助犯一并阐述。

   (1)承继的共同犯罪,只能存在于犯罪既遂之前。犯罪既遂之后加人进来就属于窝藏 罪。不过这--点,在继续犯中有例外

   (2)加重结果的责任承担问题。

      例如,甲抢劫丙,将丙打倒在地,乙此时参与进来帮甲捡起了财物,丙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查明,丙的死亡是甲的暴力造成的。甲、乙构成抢劫罪承继的共同犯罪,甲构成抢劫罪致 人死亡,乙只构成抢劫罪,对丙的死亡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二者没有因果关系,一个人无需对与自己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结果负责。

 

  

3.共谋共同正犯

    这是指甲、乙共同谋议实行犯罪,但后来只有甲去实施,乙没有去实施,二者仍构成共同正犯,乙被称为共谋共同正犯。

  例如,甲、乙共谋共同去杀丙,在共谋中甲占主导地位,设计了剌杀方案。在实施当天,甲在赶往现场的途中遇到车祸未能前往,乙一人杀死了丙。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甲是共谋共同正犯,要承担既遂责任。

     为何没有实行的人也成立共同正犯?因为,第一,共谋商议并占主导地位对共同犯罪起到了实质的心理作用。第二,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未实行人要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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