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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理论分类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6-18 11:09:09>跟律师谈谈<

 共同犯罪的理论分类包括从结构上分类和从分工上分类。

 

     1.从结构上看,共同犯罪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1)任意共同犯罪(任意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情形。例如,放火罪、故意杀人罪等,既可以由一人实施,也可以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

 

   (2)必要共同犯罪(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例如,第317条第2款规定的聚众持械劫狱罪,不可能由一人实施。必要共犯包括聚众共同 犯罪、集团共同犯罪、对向犯。

 

  对向犯(对合犯),是指以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对向犯包括三种情形:

  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例如,重婚罪。

  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例如,行贿罪与受贿罪。

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片面的对向犯),例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破坏军婚罪只处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不处罚现役军人 的配偶。实际上,这种对向犯中,立法者已经预设另一方不构成犯罪。就此而言,这里所谓的对向犯,仅是从一方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而言的,也即另一方的存在是一方构成犯罪的条 件。但另一方不构成犯罪。因此,这种对向犯实际上不属于共同犯罪。仅是因为与第一、二 种情形具有一些共同特征而将其纳人对向犯的概念下一并阐述。

 

2. 从分工来看,共同犯罪分为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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