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罪身份(真正身份犯)
(1)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这种情形属于:无身份者是共犯+有身份者是正犯,按正犯来定罪,也即按有身份者定罪。)
(2)行为人与公司、企业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这种情形仍属于:无身份者是共犯 + 有身份者是正犯,按正犯来定罪,也即按有身份者定罪。)
(3)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这种情形属于:A 身份者是正犯+ B身份者是正犯,本来应该按想象竞合、部分犯罪共同说处理,如例5。但是,司法解释既然规定按主犯定罪,就只能按照主犯定罪。主犯的确定,主要是看身份地位高低、职权大小、作用大小。)
2.量刑身份(不真正身份犯)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在量刑时,对无身份者不能适用量刑身份的法定刑。
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应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是诬告陷害 罪的量刑身份。甲(普通公民)和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同诬告陷害王某。甲、乙构成诬告陷害罪的共同犯罪,对乙应从重处罚,但对甲不能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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