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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行为单数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6-19 8:42:46>跟律师谈谈<

(一)继续犯

   1.概念: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一直处于继续状态的犯

罪。例如,非法拘禁罪、窝藏罪。

   2.特征

   (1)在事实评价上,继续犯只有一个行为。而且是,一个犯意,一个行为,侵害一个法益。

   (2)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持续。

   (3)时间的持续性。如果行为只有瞬间,不构成继续犯。

   3.处理:只定一罪。

   4.继续犯与状态犯的区别:状态犯,是指一旦发生危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但是不法状态仍然在持续。例如,盗窃罪,窃取了财物后,犯罪便终了,但财物一直被行为人不法占有着。而非法拘禁罪,拘禁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持续,拘禁行为一结束,不法状态便结束。

   5.两个时间点

   (1)既遂时间点:行为只要在持续期间侵害了法益就构成既遂。例如,窝藏罪,行为人将犯罪分子窝藏至隐匿地点就构成既遂。

   (2)行为终了的时间点:行为最终结束,不再持续,不法状态也便解除。

  在犯罪既遂后,行为终了前,第三人参与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也就是承继的共同犯

罪。这一点与一般情形不同,务必注意。

  例,甲窝藏杀人犯乙,已经窝藏了十天,此时甲构成窝藏罪既遂;丙此时参与进来帮助甲继续窝藏乙。丙与甲构成窝藏罪的共同犯罪。

    6.追诉期限:(1)追诉期限的起算:犯罪行为终了之日。(2)继续犯的持续时间跨越新旧刑法时,适用新法,依然成立一罪。

     (二)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在事实评价上只有一个行为,但是造成了加重结果,并且法条对加重结果设 置了升格的法定刑。例如,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特征:一个行为,侵害两个法益,造成两个结果,一是基本结果(危险结果或实害结果), 二是加重结果(只能是实害结果)。

处理:定-个罪,适用升格法定刑。

     (三)复合行为罪名

  这是根据法条的评价,将两个行为整体规定为一个犯罪类型:例如,抢劫罪由暴力强制行为和取财行为组成,由此构成一个新的行为也即抢劫行为。

     (四)法条竞合

  这是由法条的规定设置造成的。两个法条规定的内容有重合,造成对某一个行为都能适用的情形,但是只能选择一个法条适用。例如,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盗窃罪与盗窃枪支罪。

  处理办法:(1)原则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例如,合同诈骗罪优于诈骗罪,盗窃枪支罪

优于盗窃罪。

  (2)例外: 重法优于轻法。例如,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行为同时触犯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141条至第148条的具体罪名,适用法定刑重的罪名。

  (五)想象竞合犯

  这是由三段论的反复推理造成的。一个行为(小前提,案件事实)同时符合多个罪名规

定(大前提,法律规定),但因为只有一个行为,只能定一罪。例如,开一枪打死一个、重伤一个;故意杀害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

   1.特征:客观上只有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2.处理办法:择一重罪论处。这是因为只有一个行为,如果定数罪,就等于对一个行为 进行了重复评价。

   3.例外:根据第204条第2款,纳税人缴纳一般税款后,采用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所缴 税款,貌似骗取出口退税,实为逃税,定逃税罪。如果骗取的税款超过所缴纳税款,超过部分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实行数罪并罚。,这实际上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但却数罪并罚。

   4.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别

  法条竞合是大前提(法律规定)内的现象,是由法条设置造成的,是法条之间的关系。如果两个法条因为设置原因产生竞合,这种竞合便是永恒的竞合,与案件事实无关。例如,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

  想象竞合是反复推导三段论的结果。为了周全而没有遗漏地评价,需要对同一个案件事实(小前提)根据多个法条规定(大前提)反复推导,由此会造成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 名的现象。这种竞合是临时的竞合。例如,妨害公务的手段若是将执法人员打成重伤,便同时触犯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重伤)。

  可以看出,如果两个大前提(法条规定)是法条竞合关系,则结论上一定是同时触犯这两个罪名。因此,这里探讨的想象竞合是排除了这种法条竞合的情形。

  由此,在判断二者时,应先判断是不是法条竞合,在排除了以后再判断是不是想象竞合。

具体标准:一个行为触犯一个法条就必然会触犯另一个法条,则两个法条属于法条竞合 关系(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如果没有这种必然性,才有可能是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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