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
1.概念: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2.特点:短期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短期自由刑。
3.执行机关: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
4.劳动问题:实行强迫劳动改造,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5.期限问题。
(1)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2)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6.类似措施区分:拘役、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治安拘留)、司法拘留。
(三)有期徒刑
这是指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正常期限:6个月至15年。
2.数罪并罚时的期限:旧法条规定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根据 《刑法修正案 (八)》 对刑法第69条的修正,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 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3.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 1日。
(1)“判决执行之日”,是指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既不同于判决生效或确定之日, 也不同于判决实际执行之日(例如送监日)。
(2)如果被告人只是被取保候审,并未被剥夺人身自由,不能算作羁押,不能折抵。
4.执行机关:由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5.判处拘役的罪犯劳动可以获得酌量报酬,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没有这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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