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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死刑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6-19 14:28:57>跟律师谈谈<

无期徒刑

  1.概念: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2.特点:无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3.执行机关:在监狱或其他场所执行。

   4.适用特点:无期徒刑不能孤立适用,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死刑

  这是指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两年执行。

   1.对适用对象的限制

  死刑(包括死缓)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下列三类人不适用死刑(既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适用死缓):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这是指犯罪的时候,不是指审判的时候。如果犯罪时不满18周岁,审判时已满18周岁,也不能适用死刑。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①对“审判的时候”应扩大解释,包括整个羁押期间:审前羁押期间,审判期间,判决后执行期间。

    ②“怀孕的妇女”,是指在整个羁押期间怀孕过。只要在羁押期间处于怀孕状态,即便之后流产,不管是自然流产还是人工流产,都仍视为“怀孕的妇女”。如果在羁押前怀孕并在羁押前流产,不属于这里“怀孕的妇女”。

   (3)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

    第49条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 人死亡的除外。”(本条是《刑法修正案(八)》所增设)

    ①对“审判的时候”应扩大解释,包括整个羁押期间:审前羁押期间,审判期间,判决后执行期间。

    ②例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包括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可以适用死刑。

   2.死缓制度

  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本条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正)

   (1)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有重大立功,二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旧法条是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3)故意犯罪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4)对下列两类严重的死缓犯,可以限制减刑:第一,累犯;第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如何限制减刑,参见“减刑”一节 (第78条)。

   (5)期限问题。第51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注意】在判决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二年死缓期间内。

3.程序: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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