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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累犯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6-20 9:25:24>跟律师谈谈<

特殊累犯

  第66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救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本条经《刑 法修正案(八)》修正)

   1.前后罪的要求。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后罪是这三类罪中任一类罪。也即前罪与后罪只要是这三类罪即可,不要求保持一致。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所有罪名。

   (2)恐怖活动犯罪不仅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而且包括恐怖组织实施的各种犯罪。

   (3)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不仅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且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各种犯罪。

   2.前后年龄的要求。虽然《刑法修正案(八)》给一般累犯增加了前后罪要求满18周岁的条件,而特殊累犯没有增加,但是由于该项条件有利于被告人,所以可以类推适用于特殊累犯。因此,成立特殊累犯,也要求实施前后罪时,行为人已满18周岁。

   3.成立特殊累犯不要求的事项:

   (1)前后罪不要求是被判或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2)后罪发生的时间,不要求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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