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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八》对假释的修正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6-21 9:18:58>跟律师谈谈<

       刑法第81 -86条都是关于假释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对此作了重大修正,以下全面列出:

  第81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本条经《刑法修正 案(八)》修正)

  第82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 不得假释。”(第79条见减刑一节。可见,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的程序相同)

  第83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 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84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85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本 条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正)

  第86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 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条第3款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正)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附条件,是指被假释的犯罪人,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如果没有遵守一定条件,就收监执行剩余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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