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免是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大赦与特赦。 建国后,我国共实行过七次特赦。特点如下:
(1)特赦的对象基本上是战争罪犯。
(2)特赦只赦免刑罚,不赦免罪行。即特赦的效力只是免除执行剩余刑罚,不是使有罪判决归于无效。
【总结】两高的特殊权力:
种类 | 事项 | 机关 |
特别减轻处罚 | 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欲减轻处罚的 | 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减轻处罚 |
特别假释 | 第81条第1款规定,有期徒刑欲假释,须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刑欲假释,须实际执行13年以上 | 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前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
特别追诉 |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是20年 | 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是因为追诉权在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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