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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诉讼司法实务若干问题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7-6-1 14:06:22>跟律师谈谈<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按照公司类型不同,股东知情权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其分别由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三项权利所组成。


上述三项权利虽内容各异,但中心均是股东对公司事务知晓的权利,都是为了能使股东获得充分的信息,而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仅直接涉及到股东自身权益的实现,而且与公司管理是否规范化紧密相连。股东知情权为法律赋予股东的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问题的权利,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目的。


现代公司实行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股东不直接营运公司事务,股东要对公司事务参与和监管,首先要获取公司经营的有关信息,只有在获取了公司经营信息的基础上,才可能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和重大经营决策权,以维护股东的终极利益。可以说股东知情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因而,世界各国在制定公司法时都对股东的知情权做出了一定的规范。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中,在股东知情权立法上进行了完善。现行《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因此,《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是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权利基础。


一、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主体

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原告应当首先举证证明自己是被告公司的股东,原告提交公司章程或在工商局查询的档案即可证明其为适格原告主体。在诉讼实务中,没有在工商登记的股东是否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笔者认为,没有在工商局登记的股东可以同时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和股东知情权之诉,笔者曾代理过的一个股东知情权诉讼可以证实这个观点。


2001年,广州某某油漆颜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成立,李某入职某某公司,担任销售部员工。2004年,为激励员工,推动公司业务向前发展,某某公司实行了员工持股制度,并成立了职工持股会,职工缴纳股金后以某某公司职工持股会的名义开具收据、代持股份,李某缴纳了10万元股金,获得了公司10万股的股份,相当于持有公司股份1%,李某收到由某某公司职工持股会开具的一份收据,载明:某某公司持股会收到李某出资款人民币10万元。某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显示股东构成分别为叶某、董某、陈某、某某公司职工持股会。平时,某某公司以股东会议书面通知(加盖公司公章)的形式通知职工参加股东会会议并发表意见,自2004年某某公司职工持股会成立以来,某某公司没有对职工股东分过一次红利。


2011年10月,某某公司作出处理决定,以李某在销售部的业绩不达标为由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主张原额返还李某支付的出资款。李某拒绝接受公司的处理决定,委托笔者向从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某公司提出股东资格确认及股东知情权诉讼,要求确认李某为广州某某公司的股东,并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诉讼中,某某公司否认了李某的股东资格,并以李某不是公司股东为由,认为李某无权行使股东知情权。


2013年5月,经从化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级法院审理,法院生效判决以李某提供的由职工持股会出具的股金收据、出资款转账凭证、股东会会议通知确认了李某的某某公司股东资格,并要求某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提供公司成立以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给李某查阅、复制,提供会计账簿给李某查阅。由此可见,没有在工商局登记的股东可以在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同时一并提起知情权诉讼。


二、提起知情权诉讼的前置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才需事前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换句话说,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无须书面发出请求,无须说明目的,不存在前置程序。


通常法院认为,原告应当在起诉之前已经向公司书面提出查阅账簿的申请,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查阅公司账簿没有法律依据。


如前所述的案例,笔者通过向公司邮寄律师函,以李某代理人的身份要求公司向李某履行股东知情权义务,申请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会计账簿,并说明查阅目的是为了解公司的盈利情况,要求分配红利。在法定的15日内,某某公司没有任何答复。诉讼中,李某向法院出示了律师函复印件及邮件妥投的证明原件。据此,法院认为李某已经履行了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前置义务,具备股东知情权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


三、人民法院执行知情权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判决在确定的时间、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原告与公司协商确定的其他地点,由公司提供有关文件材料供股东查阅或者复制。”


如前所述,笔者代理的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例,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请,判决将该公司成立以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置备于该公司,供李某查阅。但某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并未履行判决义务,笔者代理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要求法院执行股东知情权生效判决。


在执行过程中,股东能否委托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行使知情权,司法实务经历了从不支持到支持的转变。从委托代理角度分析,股东有权委托代理人行使其权利。另外,股东行使知情权所需要了解和掌握的公司决议、会计账簿、原始凭证都属于专业资料,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财务知识才能充分了解其含义。因此,应当允许股东委托专业人士代为行使其知情权。


笔者代理李某股东知情权诉讼的执行阶段,在某某公司的住所地,李某在法院执行人员和律师、会计师的陪同下,详细查阅、复制了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查阅了公司的会计账簿、原始的记账凭证,圆满结束了股东知情权诉讼,为另案提起公司盈余分配权诉讼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综上,股东知情权诉讼是与公司纠纷有关的基础类型诉讼,司法实务中,围绕股东知情权诉讼可以开展一系列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的诉讼,对于规范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切实有效平衡股东之间的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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