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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规定公务员就职时宣誓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5-9-24 10:33:50>跟律师谈谈<

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明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层面,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等就职时要向宪法宣誓,而在我们身边,哪些人员也需要宣誓?9月22日,《广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正式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根据草案规定,通过选举产生、任命或决定任命的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和乡、民族乡、镇四级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和乡、民族乡、镇四级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哪些?草案明确,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对于地级以上市,其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也要进行宪法宣誓。

同样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长(市长、区长)、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也要组织宪法宣誓。

而在基层乡镇,要进行宪法宣誓的人员包括: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长(市长、区长)、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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