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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一公务员3次用公车接送女儿 被党内警告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5-12-9 14:00:25>跟律师谈谈<

记者获悉,日前,我省纪委通报一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典型案例。

2014年2月至11月,长乐市水利局党组成员、主任科员陈宝来,先后3次使用公车接送女儿,2次使用公车前往长乐三溪水库游泳。2015年11月,长乐市纪委给予陈宝来党内警告处分,并责成负有主体责任长乐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石凤俤和负有监督责任纪检组长林支河作出书面检查。

2011年至2014年,陈俊平在担任新罗区粮油贸易公司经理、支部书记期间,使用公款违规宴请、违规发放福利、违规购买节礼,共计4.5万元。2015年9月25日,新罗区纪委给予陈俊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追缴其违规款项。

2015年2月5日、2月15日,武平县市场服务中心原主任肖锦生先后2次主持召开武平县市场服务中心班子成员会议,研究决定分别以补发2014年5月至9月降温费名义和新东门市场周边整治加班费名义,违规为本单位职工发放津补贴共计2.5315万元。2015年7月29日,武平县纪委给予肖锦生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退回违规发放津补贴2.5315万元上缴国库。

2013年至2014年,长汀县粮食收储公司挤占成本费用违规向职工发放各类福利补贴共计39.985万元,违规支付职工上岗保证金利息共计3.16万元,违规支付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五险一金”费用合计6.0162万元;2014年1月、2月,违规购买香烟、土特产等共计1.6004万元。2015年5月24日,长汀县纪委给予长汀县粮食收储公司经理钟洪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县粮食收储公司清退违纪款项,并由县粮食局撤销钟洪有粮食收储公司经理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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