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是再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名词概念,对于这一概念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4号)对公益性岗位的解释为:“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
案例
王女士45周岁,自2011年3月份开始在公益性岗位工作,并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2年3月份单位又和她续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到2013年3月份合同期限已满,单位没有再续订劳动合同。王女士听说《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次续订时就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了。”她问,单位能否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可以终止,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云法律网 专业劳动工伤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王女士是公益性岗位的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云法律网 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编辑整理
欢迎到云法律网 免费律师在线咨询!
在线法律咨询 、法律助手 、法律文书 、杭州律师 、《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