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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已经取得他项权证的债权人能主张这套房子上的抵押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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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上海市辖区]
[经济纠纷]
发表时间:2013-12-3 10:39:00

债务人房产做了抵押,他项权证和房产 土地证在债权人手中。后来其他债权人因其他债务纠纷申请了法院保全。请问其他债权人能和拥有他项权证和房产土地证的债权人分割这房产吗?当时因为债务比较多,所以债权人让做了抵押担保,也登记了。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的,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可以用拍卖、变卖、折价方式实现抵押权。他项权证是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房产的他项权是指除产权人及共有权人以外的其他团体或者个人对该房产涉及的权利,通常是指抵押权利,他项权证由他项权人持有。《物权法》第l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196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担保法》第56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担保法解释》第74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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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物权法》《担保法》
执业机构: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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