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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第一天就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6-8 9:52:50>跟律师谈谈<

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怎样认定其劳动关系的存在呢?下面云法律网 小编以案说法。

  导读:

  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怎样认定其劳动关系的存在呢?崔丽娟在应聘某酒店的洗碗工之后,第一天上班就受工伤了,当崔丽娟申请认定工伤的时候,公司以与其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不用赔偿工伤待遇。

  案例:

  2011年7月7日,40岁露头的妇女崔丽娟应聘到徐州某酒店打工,工作是洗碗工,随后,崔丽娟与酒店方约定了工资等事项并领取了工作服。身为农民,崔丽娟觉得能有份工作,自然是欣喜的事情,况且洗碗对她来说也不是多累的事情。当天,崔丽娟就上班了,工作时间是从早上10点到晚上23点。

  当天晚上23时10分左右,崔丽娟在酒店第一天的工作结束后,便跟随其他同事一起前往保卫室履行签字下班手续,不料途中因没有灯光和护栏,她一不小心没站稳,从高处摔到地上受伤,其后被送到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崔丽娟“骨盆骨折”。

  崔丽娟觉得,第一天上班,天黑加之不熟悉路以致出事,应该算工伤。于是,同年8月11日,崔丽娟向社保局申请了工伤认定。在履行相关手续未得到酒店所属公司任何回复后,社保局经调查核实崔丽娟提交的相关证据,于当年10月认定崔丽娟为工伤,并将决定书送达给了酒店所属公司。

  然而,这家酒店所属公司认为不是工伤,于2012年7月2日向徐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其后,徐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酒店所属公司不服,认为其与崔丽娟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崔丽娟不算是公司的员工,而且崔丽娟不知为何会走错路受伤,因此与公司没有关系,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崔丽娟觉得公司是在推卸责任,她觉得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工作中出的事,怎么就和单位没瓜葛?

  云法律网 专业劳动工伤律师分析:

  劳动关系最直接的证明依据就是劳动合同,但是在本案中崔丽娟并没有与酒店签订合同,但是这样并不能就否定崔丽娟与酒店的劳动关系。因为崔丽娟在弄好一些手续的时候已经开始从事工作了,因为这样就可以说明崔丽娟已经与酒店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崔丽娟受工伤之后,应该可以得到认定并得到相关的工伤待遇赔偿。

  相关知识:

  《劳动法》中所规范的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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