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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2010年3月11日入职,中间签过三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在2015年12月31日到期,今天是11月25日,公司在发续签劳动合同时没有我的名字.公司在2014年9月份开始给员工交的住房公积金,五险是按昆山最低工资标准给员工办理的.公司没有发放过工资条.(另工资分两部分发放,一部分发在工资卡里,另一部分现金做考核,但每月都会以效益不好苛扣部分现金)2011年到2013年没有给我们年休假.想向您咨询一下,这种情况,公司主动跟我们解除劳动合同,我们应该向公司索哪些赔偿.具体哪些项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