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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雇员在劳动中遭受人身伤害,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本案这起由于雇员受伤引起的纠纷,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12年2月8日,海昌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将生产车间房屋屋顶换瓦等整修工作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张清风,并签订了一份房屋整修合同。由于张清风一个人无法完成整修工作,2月15日,张清风找来李明等四人,商定每天支付工钱70元/人。第二天,李明等人在对海昌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车间房屋屋顶进行换瓦、换横条等工作时,并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李明在施工时不小心从屋顶上摔了下来,身受重伤。之后在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0天,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重伤甲级,伤残等级为3级。
案情:
李明因未得到足额赔偿,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海昌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上诉到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告李明医药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共计389143元,被告海昌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清风连带赔偿原告李明损失的70%,共计272400元,剩余损失116743元,由原告李明自负。
评析:
对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中,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张清风作为雇主应对李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海昌制药公司将厂房整修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张清风,且对张清风承包后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不足,在施工时未派员监督,根据“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的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发包人海昌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应与被告张清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原告李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工作中应当预见高空作业不带安全带可能会因安全原因对其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但由于其疏忽,从而造成自己身体受到伤害,对此原告存在过失,应对造成的伤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是合符法律规定,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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