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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部门作出的变更登记能否撤销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6-18 10:13:36>跟律师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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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1月30日向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其中,变更登记申请书及公司章程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签名),要求将营业期限从5年延长至20年。该公司股东陈某收到工商局送达的《利害关系人告知书》后,于2009年12月4日提交了不同意对该公司办理变更延长营业期限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指出变更登记申请书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名。2009年12月25日,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审核认为该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准予该公司的营业期限由2004年1月8日至2008年12月10日变更为2004年1月8日至2024年1月7日。陈某认为不能变更营业期限登记,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登记行为。
  
争议:
  是否应撤销该工商行政登记行为?
  第一种意见认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了企业递交的申请材料,该工商行政登记行为,不予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工商行政管理局仅从形式上审核了企业递交的申请材料,该工商行政登记行为应予撤销。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依据以上规定,某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仅要审查某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还要审查这些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受理和登记。而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案中,某公司于2009年11月30日向某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变更营业期限登记申请,即营业期限由原来的5年变更为20年。该申请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第三人提交的公司章程和变更申请书均无法定代表人刘某的签名。显然,某公司申请对营业期限进行变更登记所提交的材料并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撤销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的营业期限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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