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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当事人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如确有错误,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对于审判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的,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的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时,应当由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或同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并可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四)项规定,发现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案件管辖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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