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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团伙组织卖淫 色情项目纳入酒水名下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6-18 15:03:37>跟律师谈谈<

2009年2月24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卖淫罪对从事洗浴业务的某公司三名主要决策人丁某某、马某某、施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年不等,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对邢某某、陈某、张某某、刘某等四名工作人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全部并处相应罚金。

2009年元旦,丁某某与常某(另案处理)共同投资设立某公司从事洗浴业务,由丁文胜和马光时负责经营管理,聘请施晓毅为总经理。后因业绩不断下滑,经施晓毅推荐,公司决定由马丽(另案处理)承包特业部,自2009年5月起,在公司四楼以“C”字、“F”字开头开设28间按摩房,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马丽先后安排邢亚芹、钟芳(另案处理)等人任特业部经理,并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

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打击,施晓毅先后安排公司工程部经理张东红组织人员进行安装MP3报警装置、隔离特业部与其他部门、在三四楼间安装防盗门等改造,以在公安机关检查时预先提醒、拖延时间。还安排公司休闲部经理陈立要求、督促三四楼服务员、输单员等积极配合特业部的工作并注意保密。

 5月下旬至12月初,在丁、马、施等人的安排下,公司将卖淫项目取名为“蓝色经典”、“海之蓝”、“天之蓝”等加入到电脑的酒水项目名义下,秘密从事卖淫活动。

2010年1月10日,公安机关对公司进行检查时,在包厢内当场查获11起卖淫嫖娼活动。经查,短短半年时间内,该公司以卖淫为项目收费达8400多次,非法所得人民币近500万元,其中该公司分得247万余元。

2011年2月24日,相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马某某作为公司决策层,系公司决定组织卖淫活动的主要决策者之一;被告人施某某作为公司总经理,系组织卖淫活动的主要实施者,上述被告人均系公司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邢亚芹根据马丽的指示,与他人一道协助马丽全面负责从事组织卖淫的特业部工作,实施了招募卖淫女、制定管理制度等行为,并从中提成,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立、张东红、刘伟的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应依法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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