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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争议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6-21 10:28:27>跟律师谈谈<

基本案情:

应某于1993年9月被录用为某服装工业公司工人,双万签订有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1997年4月起,服装工业公司接到一份来料加工订单:加工各四万件丝绸和亚麻衬衣,时间三个月,到期按样验收出口。厂长宋某感到压力很大,遂末与厂工会协商,就在厂门口贴出告员工通知:即日起全厂生产职工每天加班4小时,周日不休息,苦干60天,顺利完成上级交给的来样加工任务.每日每人定额补助加班费12元"。应某与其他生产职工一样在头一个月一直按被要求每日加班加点,周日亦未休息,定额领取加班费。但每天连续数小时的加班,应某甚感身体不适,要求隔日加班,以便身体能稍有恢复。厂方不同意,但应某决定不再连续加班。数日后公司以应某不服从用入单位安排,拒绝参加单位紧急生产劳动,对全厂正常生产秩序造成权坏影响为由,经厂务会议决定,对申诉人依法作出除名处理。

云法律网 专业劳动工伤律师解析:

劳动法》第4l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固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 <国务院关予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本案中的服装工业公司不顾应某等劳动者身体健康变化,强令每日必须加班四小时(周日亦应加班)的做法是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应当立即纠正。《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而服装工业公司却要求应某等人在法定休息日也要加班四小时,明显违背上述规定,也应当立即制止。对服装工业公司不顾劳动者健康承受力的违法强迫劳动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劳动的规定。

   服装工业公司对应某的除名处理,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也是违反了《企业职工奖惩案例》第十八条规定,因为应某并不存在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行为。此外,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服装工业公司强令划一规定每日定额补助12元加班费,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核实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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