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胡先生由于单位裁员被解除了劳动合同,之后他应聘到另一家公司工作,巧的是,原先工作过的单位收购了他所在公司。现单位提出,若想继续在单位工作,就必须交还原来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否则合同到期就终止。单位的做法对吗?他有义务返回这笔补偿金
案件
胡先生说,他原来是A公司的职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6年,公司要减员,他没有多想便接受了企业的解除方案,拿了20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后离开了企业。在家待了一段时间后,与他一起离开A公司的老同事说,他已经找到了一份新工作,在同行业的一家私企B公司工作,待遇也不错。公司正需要像胡先生这样的技术工人,建议他也去应聘。
胡先生听后,便向B公司投了简历,经过面试后,他被这家公司录用了。第一份合同到期后,B公司又与他续签了劳动合同,最近的一份合同到2013年6月底到期。去年,他得知,B公司竟然被A公司收购了,也就是说,他们这些职工的劳动合同由A公司来继续履行。前不久,A公司人事部主管找他谈了话,说整个公司现在都由他们接管负责了,他与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照理公司可以终止他的合同,但考虑到他曾是A公司的老职工,所以他如果退回当初解除合同时拿到的经济补偿金,公司将考虑与他续订劳动合同至他退休。公司的理由是,职工不能拿了经济补偿又享受老职工才能享受的续签待遇。胡先生听后犯了愁,因为他的劳动合同到6月底到期,退钱的话就等于协商一致认可了,若不退,合同就终止了,这样就丢了饭碗。但拿到手的经济补偿金在几年后要退回,他总觉得公司说法没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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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职工的反映属实,那A公司做法确实很恶劣。表面看,A公司的做法并不违法,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的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且不需要理由。也就是说,单位也好,职工也罢,合同到期都可以终止,仅一方想续签是没有用的,是需要得到对方同意的。而现在是职工本人想继续做下去,不愿意失去工作,这样单位正好利用了其强势地位,迫使职工就范,这有违公平的缔约原则。更为恶劣的是,单位的这种做法并不会留下书证,只是一种口头续签条件,职工就是告也没有门。
我们知道,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因为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会使劳动者失去工作以及生活来源,这对于并无主观过错的劳动者来说,显然要蒙受一定的损失,通过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可减少劳动者的损失,使劳动者在失去原有工作和找到新工作之间有一个良好的经济过渡。所以单位要收回补偿金,某种程度上就是损害了职工经济利益。可以肯定,单位是无权强制收回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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