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未取得驾驶摩托车资格,却教他人学习技术,发生撞伤他人的事故。下面就由云法律网 的小编为为您介绍这样一则案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到云法律网 进行免费在线律师咨询。
【案情】
2011年8月 17日,年仅17岁的被告张某某是一名高一的学生,应其朋友刘某某某的要求,在三湖镇某小学操场内教刘某某某学习摩托车驾驶技术。当张某某驾驶摩托车在操场上转圈行驶时,将在操场上玩耍的刘某某撞倒,造成原告刘某某头部、脸部被擦伤,左耳根部被排气管烫伤。后刘某某被送往新干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共花费医疗费 6246.99元。双方因医疗费的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原告刘某某将张某某及父母告上法庭,诉请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72246.99元。
【判决】
承办法官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的保护。被告张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属无证驾驶,撞伤他人,造成他人损害,因此应对受害人承担 赔偿责任;但因张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年仅17岁,系一名在读学生,且无经济收入来源。经法官耐心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某的父母同意赔偿刘某某损 失5000元,双方无其它争议。该款已当庭付清。双方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自己未取得驾驶资格,却教他人学习摩托车驾驶技术,结果撞伤他人。8月14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该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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