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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男子抵押房产做投资 带陌生女办假公证书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6-8-4 17:15:36>跟律师谈谈<

怕老婆不同意,他带着别的女人办了张假公证书

昨天下午3点,杭州上城法院12号法庭,45岁的俞女士坐在原告席上,垂着眼睛,面无表情。

被告两个男人,一个姓李,30岁,本人没有到场,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另一个姓许,是俞女士的丈夫,他默默坐着,目光一直回避着俞女士。

为什么会把丈夫告上法庭?提起这事,俞女士满脸无奈。

“他瞒着我把家里的房子抵押掉了,还跑到外地公证处找人做了张假的委托书,说我是知情并自愿授权的。”俞女士说,她和老许结婚20年,住在靠近西湖的一个老小区里。房子虽然不大,但地段好、交通方便,现在市场均价卖到每平米4万多,总价值起码300万。

去年11月,老许向李借了150万,在合同中,他把自家这套房子抵押给了李。

俞女士说,直到今年4月,对方往家里发了律师函,她才发现:“当时我整个人都蒙了,开始还以为是诈骗,后来问他(老许),他承认借了钱,还骗我说只借了5万。”

俞女士将信将疑,又打电话联系了李。听说借款金额高达150万元,她差点没气晕过去。

在她的一再追问下,老许终于道出实情。

他说,去年自己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个沈姓男子。沈自称是开资产管理公司的,说有个很好的投资项目,稳赚不赔,年收益率高达40%。他动了心,可是手头没有资金,沈便又帮他联系了李,让他向李借钱。

“我以前是开出租车的,家里唯一值钱的就是这套房子,只能拿房子做抵押了。”老许担心老婆(俞女士)不同意,跟沈商量过后,决定背着她做一份假的委托公证书,再去办理抵押手续。

去年11月5日,老许趁俞女士熟睡之际,从她的皮夹里拿了身份证,之后又带上房产三证、户口本、结婚证,跟沈前往安徽黄山某公证处。沈还叫来一个40岁上下的女人,让她冒充俞女士在委托书上签了字。

公证委托的内容大致是说,俞女士因人要在外地上班,同意将房屋买卖抵押等事项全权委托给老许处理。

11月12日,老许带着委托书和公证书,跟李一起去办理了房产抵押手续,并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李当场把150万元打进了老许的银行卡。

老许说,他拿到150万元后,一刻也没多留,直接转给了沈。沈当时还承诺,半年后会先返还他30万元利息。

然而,到了约定的时间,沈一分钱都没拿出来。老许几次打电话去催讨,他都只抛下一句话:生意不好做,手头没钱。

这边拿不到利息,那边欠李的钱自然也还不上。

李给老许夫妇两个选择:要么凑钱还款,要么就把房子卖了。

俞女士认为,房子是老许背着她抵押掉的,公证委托书是假的。借来的钱夫妻俩也没有用到。现在要让他们把房子卖了还钱,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房子是我们一起买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由他(老许)一个人说了算!”

为了“保卫房子”,俞女士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判令老许与李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中抵押部分无效,并注销这套房屋的抵押权。

俞女士的律师代她提交了三份证据——抵押借款合同,委托书、公证书,安徽黄山某公证处出示的复查处理决定书。

其中,复查处理决定书中提到,经过核查比对,确认当天前来公证的并非俞女士本人,而笔迹鉴定也证实,在委托书上签字的不是俞女士。之前出示的公证书系当事人骗取所得,依法予以撤销。

对于俞女士提出的诉请,老许叹了口气,表示没意见:“是我的错,老婆告我也是情理之中,我太对不住家里人了。”

李的律师说,老许与李之间的抵押借贷关系是确实存在的。李之所以同意借钱,就是看老许提供了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和相关证件。出于对他的信任,就没再跟俞女士进一步确认。

“而且,即便委托公证书不是原告出示的,但这笔钱是他们婚姻存续期间借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应一起归还。”李的律师认为,主要责任应当由老许承担,俞女士没有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也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而李作为“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不该担负因此事造成的损失。另外,李的律师说,不排除老许夫妇有通过诉讼逃避还款责任的嫌疑。

李的律师还建议俞女士依据《公证法》第四十三条,向公证机构索赔:“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法官没有当庭宣判。

庭审结束后,老许仍旧坐在被告席上,神情沮丧,一语不发;俞女士也满面愁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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