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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公司为踢走患癌女员工 以旷工为由将其解雇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6-8-28 11:30:01>跟律师谈谈<

女员工王敏患上甲状腺癌后,将医院的证明提交给了劳务派遣公司,但公司为了将她踢走,硬给她扣上了旷工的“帽子”,结果被法院确认为违法;而患乳腺癌的女员工张爱华,向劳务派遣公司和人社局申请延长医疗期,得到了认可后,劳务派遣公司突然又向她寄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样被法院判败诉。近日,“兰州某大学女教师患癌被开除”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而记者从南京法院了解到的这两起案例,与兰州某大学女教师有很大相似性,所不同的是,当事人拿起了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官提醒,以旷工为由把患病职工踢走是很多单位的惯用伎俩,如果遇到此类不幸事件,首先要按照单位规章制度,不折不扣地履行请假等手续,并注意保留证据。而对于冷血的“恶东家”,应毫不犹豫地起诉他们。

案例:女员工患癌被说旷工

2009年6月1日,王敏与南京某外企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将王敏派遣至天津某国际贸易公司,担任财务经理职务。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天有不测风云,2013年1月,王敏患上了甲状腺恶性肿瘤。2013年4月底,王敏与天津某国际贸易公司就患病后的工作事宜进行协商,根据自身的身体状况,王敏要求自2013年5月起缩短其工作时间,天津某国际贸易公司未同意,并让王敏继续休病假至2013年6月30日。2013年7月1日,王敏至江苏省人民医院复诊,医院出具《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建议其休息一个月。2013年7月15日,天津某国际贸易公司竟然以王敏自2013年7月1日起旷工为由,将王敏退回南京某外企人力资源公司。

2013年7月16日,南京某外企人力资源公司向王敏邮寄了《员工旷工通知单》,称王敏从7月1日开始就没上班,也没请假,按天津某国际贸易公司规章制度已构成旷工,限王敏于2013年7月25日前回公司上班。2013年7月19日,王敏向南京某外企人力资源公司递交了疾病诊断证明书及情况说明。之后的两个月,王敏一直按医院《疾病诊断书》的建议在家休息。2013年9月初,王敏就病假及工资发放等事宜与南京某外企人力资源公司进行协商,南京某外企人力资源公司则表示需要与天津某国际贸易公司沟通,并让王敏等消息。不想,王敏等来等去,却在2013年9月30日等来了南京某外企人力资源公司的一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令王敏气愤的是,对方明知她患癌并提交过诊断书和情况说明,还硬说她在6、7、8、9四个月在没有事先请假的情况下缺勤,并以此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此后一直到2013年12月,王敏一直按医嘱在家休息了三个月。

法院认为硬扣旷工“帽子”不当

在家休息期间,2013年10月,王敏向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该委审理后裁决撤销了南京某外企人力资源公司9月30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裁定天津某国际贸易公司支付王敏2013年7月至10月工资24000元(7500元×80%×4个月),该人力资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还裁定天津某国际贸易公司支付王敏2013年春节、中秋节、端午节福利600元。对此裁决,天津这家公司不服,将王敏及人力资源公司诉至南京某区法院。南京某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项证据,可以认定王敏自2013年1月3日起属于医疗期,天津某国际贸易公司认定王敏自2013年7月起存在旷工行为不当,其将王敏退回南京某外企人力资源公司的行为不当。南京某外企人力资源公司未按规定事先将解除合同理由通知工会组织,却以王敏2013年6、7、8、9月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属于违法。

对此,南京某区法院认为,两家公司对于纠纷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对于天津某国际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王敏提供的工资单,两公司应支付其2013年7月至12月的病假工资36000元(7500元/月×80%×6个月)。对于王敏要求支付2013年春节、中秋节、端午节福利6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南京某外企人力资源公司对此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敏要求缴纳2009年6月至今的社会保险的请求,系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职责,不属于法院处理范围,不予理涉。判决作出后,天津某国际贸易公司提出上诉,被南京中院驳回,维持原判。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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