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财产分割>丈夫与情人同居生子,女方追索精神损害赔偿

丈夫与情人同居生子,女方追索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7-23 10:29:54>跟律师谈谈<

    下面就由云法律网 的小编为您介绍一则赔偿案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到云法律网 进行免费在线律师咨询

    案情:
    李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女孩。 2009年,李某与情人张某同居生活,生育一男孩。李某与刘某自此发生矛盾,关系恶化。
    2010年6月,刘某委托王牌婚姻律师网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向李某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失60000元。
    2001年4月28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规定了离婚案件过错赔偿制度,由配偶中有重大过错导致家庭关系破裂的一方在离婚时赔偿配偶另一方所遭受的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  
    一、本案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1、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2、离婚是由于夫妻一方实施上述行为造成的;3、一方给另一方造成了精神损失;4、行为人有重大过错。
    二、原告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三、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符合实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况;③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④侵权人的获利情况;⑤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⑥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刘某的情形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赔偿条件,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35000元。

 

     云法律网 专业交通人损律师为您编辑整理

     欢迎到云法律网 在线律师免费法律咨询

     企业法律顾问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法律咨询  法律文书  杭州律师  《婚姻法》

我们是云法律网,如果您对 “丈夫与情人同居生子,” 还有其它疑问,
欢迎咨询我们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571-87425686
或者您也可以直接网上预约网上预约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