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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纠纷:股权的分割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8-8 17:00:44>跟律师谈谈<

  【案情简介】

张某某系范某某之妻,王某某系范某某之母,范甲、范乙系范某某之女。1998年3月31日,范某某向某面粉厂入股股金3000元,2000年7月,该面粉厂通过股份合作制形式,成立某面粉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该公司章程,公司由28个股东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范某某投入货币资金12820元,占投入资本比例2.58%。2002年12月28日范某某因病去世。2003年8月5日,范甲立字据:“我已领取父亲遗产2000元人民币整,今后所有的一切财产包括房子在内,都是范乙继承,一切债务与我无关”。2009年6月20日,张某某、范乙与王某某、范甲就范某某遗产即某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未能达成一致的协议,张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范某某的遗产。

【争议焦点】

范甲所立的字据是否有效,范某某生前对某面粉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其法定继承人应如何继承。

【法院判决】
某面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范某某的股东资格由张某某、范甲、王某某、范乙继承。 张某某名下的出资额为人民币8012.5元,占投资比例的62.5%;范甲名下的出资额为人民币1602.5元,占投资比例的12.5%;王某某名下的出资额为人民币1602.5元,占投资比例的12.5%;范乙名下的出资额为人民币1602.5元,占投资比例的12.5%。

【任洋律师的法律分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某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没有对自然人股东的股权继承作出规定,因此,四位法定继承人都有权继承该公司股东范某某的股东资格,并对范某某名下的出资额依法分割。而范甲的字据,称“已领取父亲遗产2000元人民币整,今后所有的一切财产包括房子在内,都是范芸继承,一切债务与其无关”因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且内容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该约定应认定为无效。所有,张某某、范甲、王某某、范乙作为范某某的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继承范某某在某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
此为,由于范某某的投资是在与张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的,因此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张某某名下的出资占投资比例的62.5%,而其他三人名下的出资分别占投资比例的12.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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