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情侣陈先生和刘小姐115万买了一套房。其中,陈先生出资25万,刘小姐出资10万,陈的父母出资30万。剩下50万均以刘小姐的名义贷款,因此房产证上写的是刘小姐的名字。后二人不等结婚就不欢而散。陈先生认为自己及家人首付出钱较多,因此房子应该属于自己。而刘小姐则坚持房产证上是自己的名字,理应拥有产权。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王宏律师解答:
由于该房是陈先生和刘小姐于登记结婚前购买,而房产证上只有刘小姐的名字,依照《新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应当认为刘小姐是该房所有权人。但由于陈先生的父母在二人婚前购房首付中出资,根据该法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虽然陈先生无法取得该房的所有权,但是可提供自己及家人出资的缴款证据,将其首付中的55万全部要回。
若刘小姐愿意将其房屋所有权给予陈先生,刘小姐首付款出资的部分及以刘小姐名义贷款部分,应由陈先生予以返还,并按国家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息标准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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