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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16岁初中生持刀伤人致死 获刑6年半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6-11-5 15:13:29>跟律师谈谈<

本是同学之间因琐事引发的口角,最后竟酿成一场悲剧——今年5月25日下午,南通市田家炳中学初三学生汤文(化名)持刀捅向同龄人刘辉(化名),致其倒地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今天(4日)上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庭上,被告人汤文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事件回顾

经法院审理查明:

今年5月25日,市田家炳中学学田校区下午第一节课后,汤文因为琐事与邻班同学邱某发生口角,继而推搡。期间,汤文曾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抵在邱某脖子处。

后邱某不满,要求邻班同学王某帮忙喊人收拾被告人汤文。汤文追出并言语威胁邱某。王某遂电话邀约刘辉放学后教训汤文。刘辉表示同意,并邀约了奚某、韩某等人。

当天下午4点左右,刘辉与奚某、韩某、王某、邱某等人先后来到田家炳中学学田校区东侧的一座桥处等候。邱某看到汤文走出校门,便告诉了王某,王某随即告诉了刘辉。邱某欲上前拉住汤文,未果。

后刘辉等人围堵汤文至学田苑121号楼下北侧车库门前。刘辉要求汤文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并拔出刀鞘,汤文遂掏出水果刀并取下刀鞘。

随后,刘辉向汤文下腹部踹了一脚,汤文遂持刀捅入刘辉右腹部。刘辉倒地后昏迷,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刘辉符合遭单刃锐器刺戳致腹主动脉破裂引起急性大失血死亡。

案发后,汤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5月26日被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今年7月6日被逮捕。

另据法院查明,被告人汤文的家属自愿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00000元并获得谅解。

审判结果

崇川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

被告人汤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汤文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汤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汤文的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各项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汤文的辩护人提出的汤文系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刘辉仅踢了汤文一脚,且刘辉的同伴并没有共同殴打汤文的行为,汤文此时持刀捅入赤手空拳的刘辉右腹部并致其死亡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亦不构成防卫过当,对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认可。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的辩论意见,经查,被告人汤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受伤,仍对伤害结果具有放任的故意,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对该辩论意见,法院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被告人汤文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与其家庭缺乏监管,文化知识水平不高,是非辨别能力差,不学法,不懂法,做事冲动不考虑后果有着直接的关系。

依照《刑法》有关条款,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文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被害人家属说

“这样的判决结果,我们不接受。对于犯罪定性和量刑,我们都有自己的看法。”刘辉的父亲表示,将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注:文中所有人名均为化名。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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