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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自身有过错也能获赔偿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8-14 10:20:23>跟律师谈谈<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8日上午,程某驾驶粤A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拖粤BEXXX挂号车沿东海由东向西行驶至四村路段时,车身右侧与由北往南横过道路的符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符某受伤住院。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认定为:符某承担主要责任,程某承担次要责任。符某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机构对其进行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认定为十级伤残。2008年10月24日,符某以次事故受伤为由,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法院提起对程某、程某所在单位深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以及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的损害赔偿起诉讼,诉请被告承担原告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81438.65元。  
   此案经过双方协商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结案。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72600元的损害赔偿金,被告深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垫付的6547.1元的医疗费自行向某保险理赔。  
   【案例分析】
   此案交警部门认定原告符某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在交强险限额内不影响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数额。即无论(非机动车方或行人)伤者在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均可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122000元内获得赔偿,这是我国法律法规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等相对弱势群体的倾向性保护措施。只有当机动车驾驶人员不存在任何过错,即机动车方不承担责任,行人承担全部责任的时候,伤者可能获得交强险无责任限额11100元的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有关规定,当赔偿额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如机动车驾驶人员对事故不承担责任,那么机动车一方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因此,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受伤或死亡的,如其对事故负有责任也要寻找专业的法律人士获得相应指导,以免在不知法的情况,掉入对方的“私了”陷阱,致使自身可以获得的赔偿权益得不到足够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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