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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超生的女儿死亡了,还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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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安徽鸠江区]
[行政处罚]
发表时间:2014-4-30 12:54:29

我想咨询一下,我因为超生一个女儿,计生部门要求我缴纳社会抚养费,我一直未交,上个月超生的女儿因为先天疾病死亡了,我还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吗?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行政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在未缴纳社会抚养费之前,孩子已经去世,是可以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因为征收孩子抚养费的事实与基础已经不存在,但是对于你们超生的罚款,是要缴纳的。如计生部门已经下达征收的决定,可以要求行政复议,复议不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行政行为。我国《行政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一)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瑕疵,即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缺损。(二)行政行为不适当。行政行为被废止的条件:(一)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经权力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依此作出的相应行政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或因失去其作出依据而自动废止;(二)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损公共利益,同时可能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三)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相对方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可不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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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行政法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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