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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男子晚了3个小时还钱 被判补1.7万还要交违约金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6-12-4 17:30:11>跟律师谈谈<

为了早点拿到转手债款,债主主动提出“限时优惠”,欠债人也没含糊,倒也真的还了钱,只是迟了3小时——看上去是没误什么事,那这优惠还算数吗?

从事电力器材行业的A公司原先欠巫某运输费,而收购废锌渣的江苏商人顾某向A公司购买了一批废锌渣。2015年11月9日,经巫某、顾某及A公司协商,三方一致同意,将顾某购买废锌渣所欠的货款9.5万元由顾某直接支付给巫某,以抵消A公司欠巫某的运输费,同时顾某向巫某出具了欠条,还款日期为2015年11月11日。但之后顾某一直拒不还款,巫某无奈诉至法院。

此前庭审中,顾某辩称,出卖人A公司所交付的货物存在故意掺假行为,其所交付的锌渣,外观与往日无异,但通过使用发现内部夹有大量的废铁、废铜管,且含铅量极高,根本无法使用。其认为,A公司交付的掺假锌渣给其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已完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顾某向法院要求对该批货品进行司法鉴定,但经法院电话及书面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未到庭办理司法鉴定的相关手续等,其后称涉案废锌渣已经转卖给他人,无法进行司法鉴定。

今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巫某与顾某经过电话短信协商,巫某发去的短信载明:在5月6日星期五下午5时前,你可付给我7.8万元清完这笔数,如你超过时限的话就要全额付欠款9.5万元。

后巫某果真于2016年5月6日20时17分收到顾某转账的7.8万元。但巫某认为,顾某超过三个小时才付款,因此其放弃1.7万元的条件不成就,要求法院判决顾某支付1.7万元给我。

对此,顾某称,因双方约定的偿还期限届满时,他正在乘火车,无法办理转账手续,并非有意不履行约定,且付款只是相差了两三个小时,并未造成巫某的损失,因此应当认定双方债务已经履行。

地点:梅州五华法院

结果:在该案中,巫某放弃1.7万元债权的约定是以顾某在5月6日17时前偿还给巫某7.8万元为生效的前提条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顾某支付7.8万元给巫某的时间超过了约定的期限,应当认定该约定中所附条件并未成就,因此,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判决顾某向巫某偿还货款1.7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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