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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抓住一点即为成功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8-23 11:23:53>跟律师谈谈<

    案情简介:赵某和孙某、钱某、李某一起合伙开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赵某与孙某间逐渐产生纠纷,后协商约定孙某将股权转让给赵某,赵某向孙某出具了欠条(上面说明欠股权转让款XXX元)。但欠条出具后,双方并未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赵某亦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第二年即08年,双方重新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实际双方仍未办理相关股权转让及款项支付事宜。后公司因故被吊销,股权转让之事更无从谈起。因最终关系破裂,孙某持前面所述欠条到法院起诉要求赵某支付股权转让款及相应利息。赵某经人介绍找到贺静辉律师委托处理相关事宜。在线律师咨询
    律师介入:贺静辉律师分析认为,双方一直未进行股权转让,欠条依据的事实基础不存在;第二年的股权转让协议亦构成对前述欠条的修改;即使孙某按第二年股权转让协议索要股权转让款,则该请求亦超过诉讼时效。而且,实际孙某在上述欠条、股权转让协议出具后仍在公司经营分红,故股权转让事实没有。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贺静辉律师搜集了工商登记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08年股权转让协议等大量证据资料积极出庭应诉,逐条驳斥原告的诉请及理由。在线律师咨询
    案件结果:本案历经第一次开庭、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第二次开庭、第三次法院补充调查等,历时近半年最终判决下来,法院最后支持了贺静辉律师的观点,即第二年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构成对原先欠条的修改,孙某依据欠条要求支付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且因为股权转让协议距今超过4年,贺静辉律师主张的诉请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成立,故此,最终法院驳回了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在线律师咨询
    律师释疑:本案争议点极多,这也是本案转换程序多次开庭的缘由。实际上,贺静辉律师当初充分准备,提出了欠条被转让协议修改失效、股东身份与职工身份并不冲突、公司被吊销股权转让实际不能、孙某实际经营公司股权转让事实不存在、新的股权转让协议已过时效等等近十个抗辩点,最后法院采纳了大部分观点,案件得以胜诉。这也是被告的特殊地位决定,只要被告能击破原告构建的证据链中的一环,即能获得胜利,更何况贺静辉律师抓住了这么多的击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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