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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网购4758元饼干发现未标糖含量 上诉至法院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7-1-24 14:19:39>跟律师谈谈<

【判决结果】

临澧县人民法院最近审理原告汪某某和被告安徽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裁定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属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而是产品、服务质量引起的侵权争议,侵权行为地在安徽省宿松县,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宿松县人民法院管辖。

【案情回放】

汪某某住澧县澧阳镇。2016年10月24日,他在天猫网站购物平台中向昵称为“美代食品旗舰店”的卖家购买饼干若干,花去4758元。汪某某收到商品后,查看产品包装标签发现该产品虽强调无蔗糖,但并未标示蔗糖或糖的含量,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汪某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货退款,并由被告赔偿原告47580元。

安徽某公司认为本案不属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而是产品、服务质量引起的侵权争议,侵权行为地在安徽省宿松县,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宿松县人民法院管辖。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卞林枝认为,汪某某通过天猫网络购物平台从安徽某公司购买商品后发生纠纷,该诉争系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引发的纠纷,不是产品、服务质量引起的侵权纠纷,且该合同标的物系通过快递方式送达,订单地址显示的收货地点为临澧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网络购物合同约定的收货地点位于临澧县人民法院辖区内,因此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驳回被告安徽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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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应依法经营自己的产品,试图玩模糊概念或打“擦边球”,只会给自己带来麻烦。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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