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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人能否立遗嘱,其财产无继承人该如何处理?我有无权利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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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山东济南市]
[继承问题]
发表时间:2014-7-2 10:29:24

我想问一下,我朋友一家人因为车祸,朋友与他的妻子先后去世,但是,由于朋友并没有其他亲属,朋友和他妻子去世前,要求我代替他暂时履行监护责任(孩子10岁),并且签订了监护协议,孩子从朋友那里继承了一套房产和巨额财产,不幸的事,孩子也患有先天疾病,现在孩子立遗嘱把财产全部赠与我,请问有效吗?孩子遗产我有无权利继承?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这个遗嘱是无效的。只有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才可以立遗嘱。因此,年满16周岁、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立遗嘱。其他的未成年人还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不可以立遗嘱,即使立下遗嘱,也是无效的。你朋友将其孩子交由你监护管理的,你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当然,在你朋友及其妻子去世后,应当积极为孩子确定监护人。你对孩子的财产并无继承权利,当然,如果你办理了收养手续的,有权继承孩子的遗产。根据《侵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订。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由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前面所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立遗嘱有效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 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 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 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5)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首先应当用来支付为丧葬死者所花掉的必要的费用,清偿死者生前欠下的债务,给予对死者生前尽过一定照料责任的人以适当补偿。余下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则归他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如果死者生前是全民所有制组织成员或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劳动者,则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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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继承法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7-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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