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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万元娶回的儿媳跑了 诉媒人返还彩礼获支持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9-29 17:36:17>跟律师谈谈<

    【基本案情】

    满心欢喜找媳妇,下三万元彩礼相中了人,谁知相处才十天,“新媳妇”便不见了踪影。2013年9月23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及订婚彩礼合同纠纷案,判令被告方明、薛兴共同退还原告李田13000元。

  2011年3月5日,贵溪市上清镇大龄男青年李强经媒人方明、薛兴介绍认识贵州一女青年王娟。尽管是第一次见面,但看着王娟那害羞的样子,李强打心眼里喜欢。但薛兴明确告诉李强的父亲李田要娶王娟做儿媳需付一定数额的“彩礼”。一番讨价还价后,双方商定,由李田给王娟家人20000元作为“彩礼”及来回路费600元,另付方明、薛兴每人介绍费各5000元,共计30600元。当天,娶儿媳心切的李田便四处求援,筹足了30600元交到媒人薛兴手里,随即也把王娟领回了家。可好景不长,王娟在李强家生活了十天左右后,竟然不辞而别,不知去向。事发后,李田一家四处寻找王娟,可一点音讯都没有。

  媳妇是找不到了,绝望的李田想到了媒人方明、薛兴,并质问薛兴:“钱我是交到你手里的,现在媳妇跑了,这钱得你还呀”。经多次交涉, 2011年4月29日,两媒人方明、薛兴与李田达成协议,他们同意退还礼金18000万元,并限期2011年9月29日前付清。2011年5月27日,感到很窝囊的李田还以其被人以婚姻名义诈骗30600元向贵溪市公安局龙虎山分局报案。龙虎山公安分局经初查,根据证据情况未予以刑事立案。协议到期后,媒人李兴只退回了5000元礼金,对剩余13000万元礼金两媒人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为了这笔钱,李田与薛兴多次吵闹。无奈之下,李田一纸诉状将方明、薛兴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返还剩余礼金13000万元。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田与被告方明、薛兴于2011年4月29日签订协议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协议属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该份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叫屈”的公公起诉媒人返还彩礼获得法院支持。

    【律师提醒】
        “买婚”这一现象,在农村并不少见,就此类案件而言,如果女方在取得彩礼后跑了,男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彩礼。但值得提醒的是,如果连女方的基本情况都没搞清(很可能构成重婚罪或强奸罪),那可不是少了媳妇丢了钱这么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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