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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酒后驾车身亡 同饮者未尽照顾义务均担责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10-24 9:05:46>跟律师谈谈<

【基本案情】 

   好友之间饮酒后应相互关照,尤其注意不能让朋友酒后再去开车。原告李丽之夫杨晓东与四被告张鸿、王聪、李虎、赵乐系朋友关系。2012年11月17日下午5点左右,杨晓东与四被告相约一起吃饭喝酒,席间杨晓东与四被告共喝了4瓶白酒,其中杨晓东喝了大约7两酒。吃完饭后杨晓东驾车把四被告先送回家,后在驾车回家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肇事车辆逃逸。
【法官判决】
  襄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过量饮酒会对身体造成伤害是一个基本知识,酒后驾驶车辆更是违法行为。本案死者杨晓东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与本案四被告一起饮酒后又驾驶车辆,致使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对该损害结果的发生,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明知杨晓东驾驶有车辆,在杨晓东饮酒时没有对其进行劝阻、制止,酒后也没有对其护送或通知其家人,却轻信危险可以避免,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主观上对杨晓东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对杨晓东死亡结果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四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计7780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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