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难求,纷争不止。陈先生和章先生是杭州江干区某小区的邻居。几年前章先生买了车,就将车停在陈先生单元门前的一个收费车位上。后来因换物业等原因,章先生有段时间没交车位费,而就在这时陈先生也买了车,并占用了章先生原来的车位。章先生觉得很不爽,双方闹僵,章先生就将陈先生告了。
最近,这个案子判了,章先生输了。
这个小区不新了,建成于2002年,章先生一直是这里的老住户。
2010年,章先生买了车,并与小区物业达成约定,将车停在所居住楼房对面的65号停车位上,从此一直正常使用该车位。
2016年1月,小区换了新物业,章先生认为服务质量不好,从此就不缴车位费了。同年6月的一天,邻居即陈先生家买了车,并占用了65号车位。
章先生发现后,气呼呼去找陈先生理论。但陈先生口气也很强硬,他说自己向物业公司交了车位费,况且这个车位就在他家门前,他当然可以使用65号车位。
陈先生不肯让出车位,章先生只好去找物业交涉,但物业认为章先生好久不缴纳车位费,自然要失去车位使用权。
但章先生不服,认为自己不缴车位费是事出有因,按“先来后到”的顺序,这个车位怎么也不该被陈先生占用。
在章先生的据理力争之下,物业公司单方面作出承诺:“章先生对65号车位有优先承租权,该车位从2014年10月起,仍由章先生续用。”之后物业公司收取了章先生缴纳的泊车费300元。
得到物业的承诺并重新缴费后,章先生本以为能继续使用65号车位。没料到陈先生断然拒绝了他的要求,坚决不愿让出65号车位。章先生咽不下这口气,前不久,他一纸诉状将陈先生告上法院。
章先生在诉状中说,无论从历史使用角度,还是从现在交费情况来看,65号车位都应当由他使用,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先生停止占用并返还65号停车位,第三人赔偿他车位费损失300元。
法院认为,业主对于地面停车位所享有的共有权并非专有权利,本质上不具有排他性。原、被告均为小区的业主,在诉争车位的使用资格和权利基础方面,应当与所有业主一样而一视同仁,基于业主权利的平等性原则,对于具有稀缺性的停车位,在新使用人实际交费并使用车位的情况下,原使用人并不能通过再交费的方式来当然恢复此前的诉争车位使用权利,亦不得通过强力方式改变占用现状。
法院的意思一言以蔽之,车位之争,谁缴费谁使用。
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判决驳回了原告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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