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政治[200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政治部:现将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转发给你们。经与民政部主管部门研究,现就《通知》中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2004年10月1日后因公牺牲并被批准为烈士的公安民警、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公安民警,其一次性抚恤金分别为80个月、40个月、20个月工资。
二、列入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的工资项目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警衔津贴。
三、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含死亡后追记、追认功勋)的公安民警死亡后,按照《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通知》(公发[1996]18号)规定的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四、2004年10月1日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公安民警,其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参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执行。 公安部政治部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八日
欢迎到云法律网在线律师免费法律咨询!法律在线咨询qq 离婚协议书范文